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函(2007)014号  发表时间:2007/3/26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印发<四川省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6〕11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虽然我市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管理工作开展较早,一些区县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和可贵的经验,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离省局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希望各单位继续把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管理工作做扎实,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建好台帐,做好售付汇税务凭证存档管理。
  二、建立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制度
  各单位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加强与国税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每半年一次的信息交换,将所开具的税务凭证资料和相关汇总表按约定方式知会对方。
  若本通知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操作规程>的通知》(成地税发〔2004〕45号)不一致的地方,请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