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606号  发表时间:2007/6/1  有效性:有效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