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5)039号  发表时间:2005/3/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如下:
对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按财税[2005]18号通知执行,其经营范围按财税字[2002]208号文件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