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5)001号  发表时间:2005/3/2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应加强同当地国税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获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有关涉税资料,掌握经当地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得增值税税额数据,切实做好税(费)源管理和税(费)征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