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税辅助管理系统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7)166号  发表时间:2007/6/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提高信息资源的增值利用水平,实现出口退税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出口退税辅助管理系统》,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推行工作
  在出口退税进度分析、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出口退税检查,征退税衔接等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需要对出口退税数据进行大量的统计计算。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对数据进行信息化处理的有效工具,造成工作不深入,工作效率不高。为解决这一工作瓶颈,省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人员编写了详细的业务需求,开发了《出口退税辅助管理系统》。为此,各地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将该系统的推行运用与日常业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工作效率,把各项出口退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出口退税辅助管理系统》主要内容
  1.出口退税预警分析;
  2.出口退税评估分析;
  3.出口退税催报管理;
  4.视同内销征税管理;
  5.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管理;
  6.出口退税函调管理;
  7.其它一些统计分析功能,如货源分析、进度分析、重点企业出口额和退税额分析等。
  三、工作要求
  1.省局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该系统。请各地在6月份下载安装软件,进行有关初始化设置,认真学习系统操作手册,对系统用户进行登记注册并设置相应权限。
  2.各地应全面使用软件提供的各项功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业务管理流程。
  3.为进一步加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出口退税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各地从2007年7月1日起应按月开展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工作。
  4.《出口退税辅助管理系统》作为一项辅助性管理系统,其生成的各项统计结果可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由于部分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尚待明确,统计源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也有待提高,系统的统计结果不能完全准确。因此,各地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尤其在做出视同内销征税等针对出口企业的处罚性管理时,需认真复核各项统计结果,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二○○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