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7)066号  发表时间:2007/7/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稽查局:
为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要求,现将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根据《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下发《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规程》,并对全省参加此项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确认,具体名单将予以公布,并抄送各级地税机关。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及时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加强业务监管,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业务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业务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要对出具清算鉴证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法定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按规定程序和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可以采信,并可作为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依据。对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格式出具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不得受理。各级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承揽,不得为纳税人指定、推荐税务师事务所。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对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进行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抄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附件: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