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7)065号  发表时间:2007/6/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加强沟通,逐步建立健全工作协作和信息交换制度,加强联系与协作配合。各级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要认真做好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的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减免税审核工作,对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中符合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及时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切实落实好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会同当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电[2006]87号)要求,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计算确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或营业税减征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如果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的,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
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减免税审批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205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5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退、减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办理退、减税。
对原福利企业2006年度的年检,由各市、州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签署年检意见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省级三部门不再复检,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对2006年度年检合格的原福利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办理退、减税。
六、此前我省规定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