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5)099号  发表时间:2005/7/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以下简称“两个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契税政策及征管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真学习两个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平抑房价的重要性。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坚决执行两个文件中新的税收政策。两个文明明确规定了普通住房的标准,该标准设用于契税征管。各地要严格按此标准执行契税政策,对于个人承受费普通住房的,不得减免契税。
三、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纳税义务发生在6月1日以前的,普通住房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公告等形式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契税纳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局。出现的问题和有关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