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我省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5)008号  发表时间:2005/8/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更好地支持我省地方转制科研机构的改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13个转制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住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对转制科研机构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还是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
附件:四川省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
附件:
四川省转制科研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名单
省酒类科研所 省机械研究设计院
省化学工业研究设计院 省天然气化工研究院
省精细化工研究设计院 省建材工业科学研究院
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 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
省皮革研究所 省工艺美术研究所
省纺织工业研究所 省建筑科技研究院
省丝绸工业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