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维修发票版面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7)213号  发表时间:2007/7/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部分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万元版机动车维修发票可开具的最大金额远远超出了这部分纳税人的月销售收入,为适应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现就机动车维修发票的版面问题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市(州)机动车维修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发票》)增加百元版,万元版仍保留。
  二、《机动车维修发票》百元版为一式四联手工票,仍由各市、州局监制,规格为190mm×105mm=40K(票样附后),采用海门市复写纸厂生产的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背涂为紫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背涂为紫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背涂为黑色;第四联业务联印色为紫色,无背涂的40克书写纸。第一联大写金额栏的背面加印无色荧光油墨。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仍使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套印,其他联次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套印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三、各主管国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机动车维修发票》的管理,结合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实行限量、限额配售,严格审核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四、《机动车维修发票》百元版的指定印制厂家,工本费结算方式和标准同万元版《机动车维修发票》一致。
  
  附件:《机动车维修发票》百元版式样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