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7)252号  发表时间:2007/8/2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8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购税账户的开立。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总局通知要求,车购税账户应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中信银行选择开设。对已在指定银行开立车购税账户的征收单位需按规定补办账户开立手续;对未在指定银行开立车购税账户的征收单位,应重新在指定银行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于今年9月底前撤销原开设账户。
二、车购税账户的开立工作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计统(征)部门负责向同级财务部门提供账户开立事项的文件和提供相关资料,处理同级财务部门转来的上级银行账户管理部门要求和办理有关事项。各县、市级征收单位是否保留或开设车购税账户,由各基层征收单位自行确定。
三、全省国税系统车购税账户由省局财务部门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报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各地应于2007年8月底前将车购税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上报省局(财务处),电子数据通过行业网上报。
四、各市州国税局应将开户银行名称、账户名称、账号、开户税务机关名称及税务系统应用软件中税务机构代码等情况,于2007年9月底前通过行业网上报至省国税局(计统处),以便上报总局备案。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