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6)021号  发表时间:2006/11/2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税(2006)12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监狱劳教企业相关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凡不符合财税(2006)123号文件规定的监狱劳教企业单位(含分文机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先征后退”手续,对免征税款以及增值税退税款要严格按文件规定的比例、用途使用,对弄虚作假享受退税和免税的,一旦查出,要将税款追缴入国库,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四川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将对申报、审核退税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