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6)099号  发表时间:2006/12/1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第14号文件精神,切实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作用,保证鉴证业务质量,规范鉴证业务操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各地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管理规范,发挥积极作用。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及《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取得法定资质并依法设立,纳入四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管理的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分公司)及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鉴证人员。
第四条 每项鉴证业务应由两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擅自承接业务。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为前提,以事实为根据,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准绳,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不作虚假鉴证的职业道德,在充分调查研究、论旺、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做出真实、合法、准确的涉税鉴证报告。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在鉴证过程中获悉的委托人的资料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除经委托人同意或法律规定要求公布外,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提供或泄漏给他人。
第二章 涉税鉴证业务的实施程序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前,应对委托入的墓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劝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
(一)委托的涉税鉴证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鉴证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所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涉税鉴证协议书,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条 鉴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及时委派执业注册税务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按业务量配备助理人员,成立项日组,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鉴证计划,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经理(所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鉴证人员承办鉴证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证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并请求回避。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受托业务项目,辅导委托人提交涉税鉴证业务所需资料,填写鉴证资料清单。井要求委托人出具《涉税鉴证委托人声明书》,声明对鉴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有关证据充分渊查研究、论证和计算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编制工作底稿和鉴证报告初稿,与委托人交换意见并作记录。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涉税鉴证报告三级复核制度,按规范格式以正式文书出具涉税鉴证报告,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和两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执业印章,井按鉴证协议规定时间将鉴证报告及时送交委托人。
第十四条 鉴证业务结束后,鉴证人员应将该项业务的工作底稿整理归档,交档案室专人保管,按鉴证项目类型分类存放,并登记鉴证日期、鉴证项目名称、委托人名称、报告文号和鉴证金额等内容。
第三章 取证和审核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涉税鉴证采用的证据,应符合税务机关对涉税鉴证业务证据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恰当的方法进行取证和审核,确定证据是否可靠、充分、适当。职业怀疑态度是指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十七条 可采用下列方法取让和审核。
(一)检查。即对会计记录、纳税资料和其他方面文件可靠性的审阅与复核。
(二)监盘。即现场监督委托人对涉税项目的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进行盘点,并适当进行抽查。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资产的所有权予以关注。
(三)观察。即对委托人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其他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的实地察看。
(四)查询。即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询问。
(五)函证。即为印证委托人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
(六)计算。即对委托人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
(七)分析性复核。即对委托人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例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十八条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对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考察评估,以判定委托人的内部证据是否可以信赖,并在鉴证报告中进行披露,就其适当性和有效性表示明确意见。对于可予以信赖的内部证据,可以作为涉税鉴证的基本证据,否则,不应过于信赖该类内部证据。
第二十条 对在鉴证业务过程中发现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为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应进一步获取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补充取证后,仍不能获取所需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补充取证,税务师事务所应在鉴证报告中加以说明。
第四章 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是鉴证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作底稿要依照涉税鉴证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如实地将工作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准确。鉴证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应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三条 工作底稿具体内容包括;
(一)与委托人设立有关的法律性资料,如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协议、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二)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和会议记录的摘录或副本;
(三)鉴证协议(格式参见附件一);
(四)鉴证计划(格式参见附件二);
(五)委托人声明书(格式参见附件三);
(六)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调查情况表(格式参见附件四);
(七)委托人提供的有关鉴证资料和注册税务师在鉴证工作中补充收集的资料:包括有关情况申明、会计凭证、账薄、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其他证明等资料;
(八)实施具体鉴证办法的记录和资料:包括会计凭证抽查表(格式参见附件五)、通用工作记录表(格式参见附件六)、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格式参见附件七);
(九)与委托人的会谈记录、往来函件、意见交换记录(格式参见附件八);
(十)三级复核工作底稿(格式参见附件九);
(十一)鉴证报告(格式参见附件十):
(十二)其他与完成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但由于下列情况需要查阅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
(一)税务机关、公安、法院、检察依法进行查阅;
(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注册税务师协会对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三)经委托人书面认可,税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涉税鉴证报告
第二十五条 涉税鉴证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就其涉税鉴证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真实、合法、客观、准确、完整,做到依据充分、责任明晰、结论明确。
第二十六条 鉴证报告应根据鉴证项目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委托人名称;
(三)委托人与税务师事务所的责任;
(四)鉴证项目和具体内容;
(五)鉴证标准(有关法规依据);
(六)鉴证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1、对委托人与涉税事项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性的检查和评价;
2、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补充取证、论证和计算以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价的陈述等。
(七)鉴证结论(经核实的涉税事项金额;委托人对该项涉税业务的帐务处理存在问题应如何调整等);
(八)鉴证报告使用范围(本鉴证报告仅供委托人到主臂税务机关办理x x涉税事项使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委托人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进行鉴证的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无关);
(九)税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鉴证报告有关的附件(相关资料、审核表、资质证明等);
(十一)有关责任人签章;
(十二)报告日期。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签发鉴证报告,应对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一)由项目负责人对所有的工作底稿进行总结归类,形成报告初稿,并签字。
(二)由业务主管对工作底稿及报告初稿进行详细复核,井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字。
(三)由主管所长对业务主管复核后的工作底稿及报告初稿进行重点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发鉴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中止执业,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井向委托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鉴证业务必需的资料和文件的,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况;
(三)委托人提出其他致使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鉴证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责任,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确定。凡是由于委托人未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鉴证工作失误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鉴证人员应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涉税鉴证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税务师事务所的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涉税鉴证协议书;
二、鉴证工作计划;
三、委托人声明书;
四、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
五、会计凭证抽查表;
六、通用工作记录表;
七、鉴证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报告;
八、与委托人意见交换记录;
九、三级复核工作底稿;
十、关于x x公司x x年度x x事项的鉴证报告;
十一、委托人基本情况表;
十二、委托人提供鉴证资料清单(用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十三、委托人提供鉴证资料清单(用于财产损失鉴证);
十四、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汇总表;
十五、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明细表;
十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表;
十七、税前弥补亏损鉴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