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实行省局集中印制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7)271号  发表时间:2007/9/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全省国税普通发票实行省局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目前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资质招标工作已经结束,全省有5家企业中标,成为我省国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名单附后)。为保证国税普通发票省局集中印制、统一管理工作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起,各地未参加投标和未中标的国税发票定点印制企业(以下简称“取消资格企业”,名单附后)不再具有国税普通发票印制资格,其所有的国税普通发票印制业务相应终止。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收回其《发票准印证》,并在9月底前交回省局(征管处)。
二、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对取消资格企业剩余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存货及发票监制章数量进行再次确认,取消资格企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尚未开封的整件存货,可由中标企业进行回购,具体回购方式另行通知。发票监制章和已零散使用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监督销毁,并将销毁数量、销毁方式等情况在9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三、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省局指定的印制企业印制其管辖的普通发票,不得擅自在其他已取消资格企业和非指定的中标企业印制,违规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资质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应责任。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监制的普通发票的承印企业另行通知。
四、国税普通发票的印制审核审批流程是: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印制的普通发票(包括手工版和电脑版);由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将填写的《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分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两种,式样附后)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票种设置情况报告表》及票样(比例1∶1或标注成品规格)报送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统一审定后,在《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下达批准文号、通知印票企业。印票企业按照省局签批的《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的要求及所附票样制作墨稿后,分别通知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和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进行核对确认;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核对统一式样发票墨稿,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用票单位负责核对其申请印制的发票墨稿,经核对确认签字盖章后分别传送回印票企业进行印制。
发票印制完毕后,印票企业即按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通知的时间,开具《发票送货验收单》运送发票,原则上发票运送到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同时将省局已签批的《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交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州国税局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验收抽检后做入库处理。在发票验收中如查出有不符合要求的发票或在使用中发现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省局。
五、为保证发票印制和运送速度,各级国税机关和用票单位应加强发票印制数量的计划性,原则上按半年或1年作好用票量的计划安排,特别是要加强对使用冠名发票企业的用票计划管理和指导,避免申请不及时造成用票脱节。各市、州级国税局要严格把好发票申请和票样审核关,对《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票种设置情况报告表》的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相关审批手续要完善,提供的票样的发票名称、规格、联次及用途等要标注清楚,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予退回重报。
六、发票工本费的结算仍按原规定办理。本文件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取消和取得国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资格的企业名单
2.《统一式样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
3.《冠名发票申请印制审批表》



二○○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