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实施职工登记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7)133号  发表时间:2007/7/30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局结合成都市残疾人就业及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实施职工登记卡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局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残疾人就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实施职工登记卡
管理制度
(试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市局决定在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中推行残疾人职工登记卡管理制度。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填制残疾人职工登记卡
主管国税机关在大力宣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要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安置单位)填制《残疾人职工登记卡》(见附件2,以下简称《登记卡》)。
(一)安置单位应按一人一卡的要求填制《登记卡》,确保《登记卡》中的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二)《登记卡》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安置时间、工种、残疾类型、残疾等级、残疾人证号码、残疾人证发放机关、身份证号码、地址、工资发放银行卡卡号或存折号、社会保险卡卡号等。
(三)各《登记卡》按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工种排序,采用活页式装订,并在装订好的《登记卡》册前加装封面(见附件2)。
(四)安置单位完成建卡后,应根据《登记卡》的内容,填制《残疾人职工名册》(见附件3),并报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五)《登记卡》实行动态管理。安置残疾人职工发生变化时,安置单位应及时增加或减少相应《登记卡》,并填写《残疾人职工登记变更表》(见附件4)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卡》录入方法
为加强管理,确保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安置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需将《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登记卡》在福利企业认定时录入,若在福利企业认定时未录入,可在模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名册维护”中补充录入。具体方法如下:
(一)在福利企业认定时录入方法
1.制作文书,文书大类“11资格认定表”、文书种类“213100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税务认定确认事项“社会福利企业”。
2.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名册”内录入残疾人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残疾证号、安置时间、工作岗位、残疾类别。录入内容应准确,若系统提示“当前职工在某企业(识别号)已经注册过了”,应先核实企业报送的资料。
3.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的“纳税人取得其他部门的业务许可和认定证件情况”内录入证件发放部门、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放日期。
4.“认定期限起”必须为本月或下月的月初。
(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名册维护”模块中补充录入方法
在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职工名册”中录入残疾人职工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残疾证号、安置时间、工作岗位、残疾类别。录入内容应准确,若系统提示“当前职工在某企业(识别号)已经注册过了”,应先核实企业报送的资料。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对安置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置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对照《登记卡》和《残疾人职工名册》核查残疾人职工安置和上岗情况的真实性。
(二)残疾人职工安置情况发生变动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登记卡》和《残疾人职工登记变更表》,及时变更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的残疾人员名册。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安置单位进行分户管理,将残疾人基本情况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动态掌握纳税人退、减税限额及残疾人员变化情况,防止真证假用、一证多用、以养代用等骗税行为的发生。
四、各区(市)县国税局在实施本制度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应及时向市局有关处(室)报告
相关处(室)联系人:
法规处:袁 博 86260473
流转税处:冯 涛 86261105
所得税处:高 莉 86260467
国际税务管理处:郝 萍 86260546
征管处:邱 强 86275484
信息中心:罗韶林 86260392

附件:1.《残疾人职工登记卡》
2.《残疾人职工登记卡》(封面)
3.《残疾人职工名册》
4.《残疾人职工登记变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