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发(2007)135号  发表时间:2007/8/2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经市局研究,决定于2007年8月—9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主要检查2006年实际已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情况和出口退税岗位职责的落实、政策执行、基础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二、检查方式
各区(市)县局首先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市局组织人员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必要时将延伸到企业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出口退(免)税岗位职责落实情况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岗位设置情况;
2.外贸企业退税岗位设置情况;
3.审核系统、辅助系统是否按三级审核审批的要求进行计算机操作的岗位设置;
4.管理模式、人员安排是否按照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要求设置的。
(二)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1.对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或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已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征税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2. 办理各种特准退税情形的退(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如办理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的企业资格认定、设备范围是否正确,是否办理了登记手册,退税后的监管措施是否落实,2006年7月1日后退税的国产设备是否按照国税发〔2006〕 111号办理了发改委相关资料;水、电、气退税和航空食品退税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外贸企业是否将未申报退税,或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进项税额抵扣;生产企业是否将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率差部分作为“不得免征和抵扣进项税额”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免税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是否及时转入成本。
4.出口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管理。备案的单证是否齐备;是否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属于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是否符合国税发〔2006〕904号文件规定。
(三)出口退(免)税基础管理情况
1.日常管理情况的检查
(1)税务机关是否在办理出口退(免)税中实行了三级审核审批的操作流程;各环节人员是否严格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在报表上签字;出口企业有无不连续申报、随意合并申报;税务机关是否及时审核审批退(免)税额;
(2)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凭证、报表的种类、内容、印章是否齐全、准确、有效;人工挑过办理退税是否有依据;
(3)外贸企业所有证明开具是否按流程办理,开具所需要资料是否齐全;
(4)外贸企业是否将未申报退税,或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进项税额抵扣;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后是否及时进行了“开具确认”操作,是否及时办理了抵扣;
(5)企业申报时是否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的“应退税额”,反映在了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进料加工业务,是否按照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的时限登记、抵减、核销,抵减的金额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6)对出口企业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申报的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部门办理延期备案手续,是否在180天收齐了核销单并对审了核销单信息;
(7)是否按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和来料加工出口货物进行免税申报审批管理;
(8)远期收汇管理,企业是否按照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提供核销单;
(9)是否对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出口货物进行函调;
(10)新办生产企业从2007年7月1日起申报办理退税是否符合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是否建立台帐管理;
2.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1)出口退税认定档案、退税申报档案、证明档案
办理认定资料、退税及证明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编号、建立索引、装订。
(2)出口退税申报档案
逐户整理每户企业的退税资料,保证每户企业的资料完整规范,并与计算机中企业退(免)税申报汇总表、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金额核对一致;档案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装订、保管,企业是否在每月15日前申报退税,税务机关是否按要求向企业出具《受理回执》;所有栏目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有无顺序颠倒、缺增值税纳税表和缴款书、疑点挑过未签字、出口发票未盖章的情况;B类企业的核销单是否在180天内申报,是否按出口月份装订成册,并与电子信息相符。
(3)特殊退税档案
清理每户企业的退税资料,保证每户企业的资料齐全,退税金额相符;国产设备的退税情况、五年监管情况是否准确填入台帐,有无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办理退税的情况。
(4)视同自产业务的审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装订在企业的档案资料里,与台帐是否相符。
四、检查工作实施
(一)自查时间:8月1日至8月31日。
(二)抽查时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各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于9月3日前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上报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有关建议等。被市局抽查的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搞好检查工作。



二○○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