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7)1071号  发表时间:2007/11/2  有效性:有效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