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发表时间:2007/11/28  有效性: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