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1)209号  发表时间:1991/1/19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002号),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一九九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