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9〕39号  发表时间:2009/1/21  有效性: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第2号),该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精神,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了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评审工作。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数为100人(名单见附件),每人奖金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教师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