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1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2011)010号  发表时间:2011/6/12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0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04062000 芝士粉 12 0
2 23091010 狗食或猫食罐头 15 0
3 23091090 其他零售包装的狗食或猫食 15 0
4 28131000 二硫化碳 5.5 0
5 29241910 二甲基甲酰胺 6.5 0
6 29309090 二甲亚砜 6.5 0
7 29321100 四氢呋喃 6 0
8 38210000 发酵植物精华 3 0
9 49119990 其他非纸制印刷品 7.5 0
10 79012000 锌合金 3 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


附件2:
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1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70195200 宽度>30厘米及每平方米≤ 250克的玻璃纤维长丝平纹织物 12 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