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11)043号  发表时间:2011/3/24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以下简称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现就我省国税系统宣传贯彻实施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完善的重要法规,它补充完善了发票管理措施,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加大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发票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对使用税控装置和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也作了进一步明确规范,增加了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内容,调整和完善了发票管理中的行政许可等。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2011年度重点工作,抓紧制定贯彻执行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 多措并举,做好宣传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工作是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实际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加社会对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了解,帮助纳税人学习了解掌握《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确保贯彻实施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扩大宣传渠道。各单位要充分借助电视、报刊、网络、电子显示屏等工具,及办税服务厅、集贸市场、广场等人流集中场所,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印制宣传手册、张贴散发宣传资料、设立咨询点等方式,广泛宣传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二是与税收宣传月活动相结合。要把宣传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利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有利时机,向纳税人等宣传对象宣讲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三是与纳税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相结合。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将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与上门开展纳税辅导等纳税服务工作有机融合,上门发放宣传资料,主动向纳税人讲解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特别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应承担的相关责任,降低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风险。
  三、结合实际,抓好培训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工作,组织广大国税干部、纳税人认真学习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掌握主要精神和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力)和义务,为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全面贯彻实施奠定基础。为帮助和促进对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学习、理解、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释义》,该书是总局关于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唯一学习辅导教材,各市州国税局要做好本系统干部职工用书的征订工作,具体征订范围和征订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征订单随后发给各市州局。同时,省局将根据总局的培训部署和要求,适时组织省内国税机关的培训。
  四、认真清理,抓好新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衔接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使用管理、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修改,加大了打击各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省局将按照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目前我省发票管理有关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并适时修订。各单位要加强新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研究,及时调整、修改和完善本单位的制度、办法和管理措施。对衔接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研究,并及时向省局报告。
  五、加强配合,认真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为进一步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加强同公检法、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的长效良性互动机制,积极开展打击各种发票犯罪活动,切实规范本地发票管理秩序。同时,要积极搜集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各类发票违法行为及发票打假等活动的素材,抓住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案释法。对查出违反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在贯彻实施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各地要将本地区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