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号:国税油函(1994)013号  发表时间:1994/4/27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002号),本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实施新税制的精神和要求,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1中油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2中油公司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
3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89)国税油政字第31号文和(89)国税油政字第50号文中,对中油公司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