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3)087号  发表时间:1993/9/24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002号),本文失效。

根据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上市股票.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均应依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继续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三、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份的25%,应依照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份的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