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边境、沿海和内陆省会城市、沿江城市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2)218号  发表时间:1992/9/18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002号),本文失效。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开放乌鲁木齐,南宁,昆明,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根据中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涉外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乌鲁木齐等十八个边境,沿海和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及重庆等五个长江沿岸城市市区投资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市区企业),凡属生产性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二、对市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放城市市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的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税,免税优惠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市区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五、市区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
六、市区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部分,免征工商统一税;用于生产内销产品部分,照章征税。
七、在市区企业中工作或者居住的外籍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
八、上述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度起执行;有关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工商统一税的减征,免征,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