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利息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文号:国税油函(1991)003号  发表时间:1991/1/28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002号),本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6号文收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合同规定的合同利息,是合作双方为解决投资和产品分配所采取的一种分配方法,不是外国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因此,外国石油公司在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时,合同利息不得做为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