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医疗费列支问题的批复(失效)
文号:国税油函(1990)100号  发表时间:1990/12/27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002号),本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国税油湛函[1990]77号文收悉。关于外国石油公司雇员医疗费支出的列支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凡是外国石油公司已提取列支了医疗保险金,牙医保险金的,其为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再作为费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