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失效)
文号:财税油政字(1985)002号  发表时间:1985/1/17  有效性: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002号),本文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4)财税油穗征字第150号文收悉。关于参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以何日期确定合同前费用的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在税收处理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合同文本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作为划分合同者合同前费用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