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0)127号  发表时间:2010/12/27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