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002号  发表时间:2010/11/4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现将我省核定营业额时的成本利润率标准公告如下:

  税 目    成本利润率

  交通运输业  8%

  建筑业    8%

  金融保险   10%

  邮电通信业  8%

  文化体育业  10%

  娱乐业    30%

  服务业    25%

  销售不动产  20%

  转让无形资产  15%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纳税人成本利润率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