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016号  发表时间:2010/10/19  有效性:有效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