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附件:1.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书 2.税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3.税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4.税务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5.税务行业标准申报单 6.税务行业标准修改单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税务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行业标准是指尚无国家标准、且需要在税务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规范。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与国家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税务行业标准化管理主要包括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实施和复审等。 第四条 税务行业标准分为税务业务标准和税务技术标准。 税务业务标准指税务管理工作中的岗责、流程、操作规范及相关保障等标准规范;税务技术标准指涉及税务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标准规范。 第五条 税务行业标准的编号由税务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及年号组成。其中,税务行业标准代号为SW(推荐性标准在SW后加/T),年号为完整的年份,顺序号为自然数字顺序编排,顺序号和年号中间用-分隔。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是税务行业标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税务行业标准,承担以下职责: (一) 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代表税务行业参加国家级的标准化活动; (二) 研究制定税务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制定标准工作总体规划和标准体系; (三) 组织税务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维护,负责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批、发布等,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四) 组织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 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培训、宣传和对外交流; (六) 其他与标准化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相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汇总各地对应业务部门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 (二) 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 (三)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和送审报批; (四) 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税务行业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协同相关处室做好本地区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出标准制定、修订需求和建议; (二) 承担总局下达的行业标准起草工作; (三) 配合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和审查工作; (四) 落实标准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实施情况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九条 税务行业标准工作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总局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10月底前向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送下一年度制定(修订)行业标准的立项申请。涉及保密等特殊需求的立项申请可随时申报。 第十条 标准立项申请需填写《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明确说明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基本情况、主要内容、进度计划和预算等。 第十一条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对提交的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审核,交相关司局确认后拟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一般项目报主管局长审批,重大项目报局务会审定,确定本年度行业标准项目及标准起草部门,下达标准制定计划。 第十二条 标准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税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2),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立项的税务行业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税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满足税务行业实际工作需要; (二)无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现行的行业标准需要修订。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
第十四条 根据标准项目年度计划的安排,总局各司局负责组织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标准起草部门应成立标准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等。 第十五条 标准应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税务行业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同时编写税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附件3)。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部门负责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送相关各方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4)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交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第十七条 标准的审查工作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牵头组织,成立标准审查小组,标准起草部门配合。标准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包括相关的业务、技术和标准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八条 标准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经3/4以上的参审人员同意为通过,审查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经参审人员签字。审查小组认为需要作重大修改或者有重要意见分歧的,由审查小组出具审查意见并经参审人员签字后,退回起草部门再次修改。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后,标准起草部门形成标准报批稿,并连同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税务行业标准申报单(附件5)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送交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二十条 税务行业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编号、发布。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档,按国家税务总局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二条 税务行业标准定期结册出版发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发布后,对于非原则性内容修改或补充,由标准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必要时经专家审核后以税务行业标准修改单(附件6)的形式发布。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可选择使用。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标准起草部门和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第二十五条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与标准起草部门应在标准发布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实施后,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起草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七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的标准应当废止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一)标准的适用环境或者条件已不复存在; (二)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新的行业标准已经发布; (三)与新发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相违背; (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税务行业标准立项申请书
标准名称: 申请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内容 标准中文名称 标准英文名称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标准性质 □强制性 □推荐性 起止时间 目的和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实施方案) 制定(修订)进度计划 项目预算 注:若内容较多可另附加页。 2. 申请单位情况 申请单位: 其它主要联合申请单位情况 其它 主要联合申请 单位 单位名称 参加形式 1.合作2.协作
3. 项目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所在单位 工作职务 技术职称 办公电话 传真 手机 电子邮件 承担或参加的重要任务简述
4. 项目组成员情况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 务/职 称 专 业 主要工作业绩 所 在 单 位 二、申请单位意见 1、申请单位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2、联合申请单位意见 联合申请单位(一)
(签 章) 年 月 日 联合申请单位(二)
(签 章) 年 月 日 其它附件
附件2: 税务行业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立项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标准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税务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目的、意义和一致性程度 五、与我国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关系 六、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强制性标准) 七、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 九、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十、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仅适用于强制性标准) 十一、代替或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主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附件4: 税务行业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序号 意见内容 标准条款 提出单位 处理结果 说明 1. 2. 3. 4. 5. 6. 7. 8. 9. 说明:⑴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⑵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⑶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⑷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件5: 税务行业标准申报单 标准名称 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标准性质 (1)强制性标准 (2)推荐性标准 标准类别 (1)业务 (2)技术 (3)其他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1)等同采用 (2)修改采用 被采用的标准号: 联系人及电话 标准起草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税务行业标准修改单 SW(/T)××××—××××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
(修改事项)
修 改 示 例 ①“更改”示例: a. 1.5条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1.15毫米”更改为“1.20mm”;“1.35毫米”更改为“1.50mm”。 b. 表2更改为新表(新表2略)。 ②“补充”示例: a. 1.8条后补充新条文,1.9: “1.9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b. 1.7条与1.8条之间补充新文条,1.7A: “1.7A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c. 图3后补充新图,图3A(图3A略)。 ③“删除”示例: 将2.1.4条中的“服务器……,……或备份”等字删除。 ④“改用新条文”示例: 3.2条改用新条文: 3.2 开票接口应使用五个调用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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