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9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韩国、日本和印度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和2009年第5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0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是4%。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3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2月25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变更登记证明、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韩国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对此发表了评论。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公司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邻苯二甲酸酐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OCI株式会社公司(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产品,适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3%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0年5月1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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