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2010年第31号公告  发表时间:2010/5/18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5月19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韩国、日本和印度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和2009年第5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韩国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0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的反倾销税率是4%。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6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3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0年2月25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变更登记证明、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韩国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对此发表了评论。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公司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邻苯二甲酸酐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OCI株式会社公司(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产品,适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3%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0年5月1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