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10)042号  发表时间:2010/3/3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有关规定,现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作如下修订:

  删除第一、三、四条。

  修改后的正文附后,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2010年3月10日修订)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发(1997)146号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搞好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试点工作。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精神,各地选择重点扣缴义务人进行了试点。一年多来,仍有少数地区试点工作未开展。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强化征管的基础工作,已经取得成绩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尚未进行试点的地区必须在今年内开展起来。为了使个人收入明细表充分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应配置微机,处理有关资料,为交叉稽核奠定基础。
二、对劳务报酬所得实行预扣税办法。为防止化整为零、税款流失,凡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所得的同时按支付金额依20%的预扣率预扣税款,次月七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已预扣税款;纳税人凭扣缴义务人开据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于年终后的三个月内凭有效证明向支付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税款。逾期不报者,不予办理退税。
三、认真贯彻实施双向申报制度。实行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双向申报制度,符合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方向,是加强征管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川地税发(1997)031号文件,切实将该项制度很好地实行起来。
四、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省局对今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已发文布置,各地要按照川地税函发(1997)114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