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8)068号  发表时间:2008/9/1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 ,是指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济金、抚恤金及救灾的实物等;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抗震救灾第一线人员”,是指 “在地震灾区直接从事抗震救灾工作的人员”。
二、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等项目的纳税人,凡捐赠额大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逐期扣除;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全额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适当调减已核定的征收率或征收额。
三、对受灾地区单位从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给受灾职工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占地标准”,是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标准。对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教育附加的减免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六、灾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仍按总局要求实行预缴办法,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清算。
七、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2008年度已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八、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国家对口支持严重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26号)精神,对我省未进入国家规划的12个严重受灾县(市、区),纳入营业税起征点的调整范围。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