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10)034号  发表时间:2010/3/2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三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

  一、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0〕156号)

  2.《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133号)

  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发〔1996〕110号)

  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

  5.《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

  6.《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64号)

  7.《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的通知》(川地税发〔1995〕056号)

  8.《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1〕68号)

  9.《四川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78号)

  10.《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4〕039号)

  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四川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税二〔87〕221号)

  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事宜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290号)

  3.《四川省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川税二〔87〕225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