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9)081号  发表时间:2009/11/1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下发各地,现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申请方式和审批权限问题
需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无审批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将申请直接转报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局。
除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外,20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损失,由市、州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2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比照市、州级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审批时限问题
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局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转报企业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
三、关于资产损失金额大小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七条中“单笔数额较小的”,是指单笔数额在10000元(含)以下;非货币资产损失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较大的”标准,按照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资产损失的管理问题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把好审批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政策充分、证据完备、数据准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加强资产损失扣除的后续管理;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及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要适时开展抽查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