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10)054号  发表时间:2010/4/2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自2006年我省地税系统在全省启动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以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数量已逾百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为进一步完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全面提升优化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凭据,也是纳税人在社会民事活动中重要的资信证明。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5〕8号)精神,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税务机关主动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既是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既反映了广大纳税人的呼声,也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
二、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完税证明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运行机制。要制定具体的业务流程,落实岗位和明确责任,专门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开具和送达工作,确定各自业务处理范围,包括完税证明的管理、数据的核对、证明开具、收件人地址确认及送达等各项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建立并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为完税证明开具做好充分的准备,解决开展工作的各项需求,积极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完税证明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开具和管理完税证明的有关要求
(一)完税证明的开具范围
信息化程度较高、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的地区以及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以及纳税人是否提出要求,地税机关均应根据BIMS系统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后为纳税人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开具一张完税证明。
(二)完税证明的送达
完税证明的投递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的进行,采取由地税机关直接邮寄、由纳税人自行到地税机关领取、委托第三方送达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需委托当地邮政部门寄递完税证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要求办理。
(三)完税证明的印制和管理
完税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按各地上报的完税证明使用数量,由各级税票管理部门发放、管理。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一联式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样式,不能视同现金管理票证,各地应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纳入税收票证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5号)相关规定加强管理。
(四)完税证明数据管理
省局负责全省完税证明数据的管理,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可登陆省局网址,实现数据在线查询、修改、打印等功能。如需委托当地邮局打印制作,应提前告知省局,由省局统一从后台提取数据,反馈给各级地税机关。有关完税证明数据抽取、使用等具体内容,省局将另行通知。
(五)完税证明的保密工作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审核工作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加强相关人员保密意识教育,对数据审核各环节实行专人负责,切实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反响较大的工作,各地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解释和沟通工作,以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尽量减少纳税人的诉求,注重工作实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确保完税证明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