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加强白酒消费税分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10)058号  发表时间:2010/3/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加强白酒消费税分类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白酒消费税分类管理是适应税源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旨在规范白酒消费税管理秩序,提升税源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市州局要按照省局《意见》精神,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制定分类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省局将根据分类管理情况确定联系单位,加强分类指导,扎扎实实推进白酒消费税分类管理工作。请成都、宜宾、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巴中等白酒主产区的市国税局在3月底前向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上报具体实施方案。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加强白酒消费税分类管理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管理,省局决定加强全省白酒消费税分类指导,实施分类管理。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以“加强管理、公平税负、巩固税基、促进发展”为目标,遵循白酒消费税管理规律,按照征管一体化要求,强化管理基础,加强分类指导,推进白酒消费税科学化、专业化管理。
二、实施白酒消费税分类管理
以增值税管理为基础,将白酒消费税纳税人划分为白酒生产重点税源企业、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白酒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白酒小作坊四类,实施分类管理和指导,强化白酒消费税税源管理。
(一)白酒生产重点税源企业
白酒生产重点税源企业指国家级名酒企业及白酒消费税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
管理重点:监控企业关联交易、核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执行情况,关注企业税收筹划对消费税税基的影响。
1.加强增值税和消费税联动管理。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系统等发票监控系统,增值税申报表与消费税申报表的对比审核,开展“两税”数据关联分析,通过对发票开具信息、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税负变化分析,掌握消费税税基变化。
2.掌握关联交易信息。及时收集企业设立销售单位情况、运作模式、购销关系、销售价格等信息,监控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单位的关联交易,判断有无侵蚀消费税税基的问题。
3.加强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执行情况监控。认真贯彻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的规定,通过对企业开票明细、抵扣凭证明细的比对,及时监控企业核价白酒产品销售价格,掌握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执行情况和核价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加强对白酒生产企业新品种白酒、散装白酒、促销赠送酒等价格申报信息的核查。
4.了解企业相关经济指标。注意运用企业的纳税申报、财务数据、发票信息以及第三方信息,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监控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税收遵从情况。
5.了解企业重大经营策略的调整变化,及时分析对消费税收入的影响。
(二)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
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指除白酒生产重点税源企业外的其他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管理重点:监控白酒产量、销售、库存、关联交易及销售价格信息,规范消费税税基管理,严格防范隐匿销售收入行为的发生。
1.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管理,监控生产经营情况。督促企业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设置账簿,健全账簿资料,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白酒生产企业,除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健全财务制度外,还必须按以下要求健全会计核算:⑴准确核算各种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情况;⑵准确核算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购进数量、购进金额、生产领用数量、领用金额情况;⑶准确核算各生产车间完工的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数量情况;⑷准确核算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集资、广告、样品、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以及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方面应税酒的移送使用数量情况;⑸准确核算委托方提供的各种原材料以及加工生产产成品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⑹准确核算受托入库的各种原材料以及加工生产产成品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
2.加强关联交易监控,巩固消费税税基。严格监控白酒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侵蚀消费税税基的问题,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企业及其品种,要及时监控其核定价格的执行情况;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未上报核定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准确申报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加强散装白酒通过关联交易侵蚀消费税税基问题的监控管理。
3.加强白酒生产销售过程监控,掌握企业白酒生产销售状况。⑴加强原酒生产及耗用监控,根据企业生产规模不同,酒窖的数量、大小,测算原材料的投入数量和每个生产周期的原酒产量。⑵加强包装物购进及耗用监管,采取“以存计销”的方法,掌握各类、各品种包装物的耗用,监控不同档次产品的销售情况。监控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业务发生情况,测算销售数量。
4.加强“以票控税”,督促企业如实申报。通过分析开具增值税发票信息监控白酒产品销售的品种、数量、价格,掌握企业申报消费税的应税数量、价格等信息,判断消费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区分不同情况,强化管理重点。⑴对白酒酿造企业要重点监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数量、主要原料及燃料、生产能力、储存能力、生产周期、生产工艺、出酒率、产品结构、销售模式等指标。⑵对外购酒或酒精勾兑成品酒以及从事白酒包装的企业,重点监控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数量、主要原料、生产能力、进货渠道及进货数量、包装工人数量及工资标准、产品结构、销售对象等指标。⑶对设立关联销售单位的白酒酿造企业和包装企业,除关注前述白酒酿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相关指标外,还应重点监控销售公司、购销公司的销售收入、销售价格、销售模式等指标。⑷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消费税的白酒生产企业,要根据其生产能力,推算其销售规模,核定其应纳消费税税额。
(三)白酒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管理重点:监控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情况,掌握其白酒产量和销售渠道,严格审核消费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1.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管理。白酒消费税管理的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⑴准确核算各种白酒产品的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情况;⑵准确核算各种原材料、半成品的购进数量、购进金额、生产领用数量、领用金额情况;⑶准确核算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集资、广告、样品、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以及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等方面应税酒的移送使用数量情况;⑷生产成本结转“摘要”栏应反映各类白酒“出酒率”。符合会计核算要求,并能准确核算应纳消费税税款的,税务机关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消费税。
2.白酒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未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或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3.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动态管理。税收管理人员要不定期深入企业,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根据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的白酒消费税管理方式。企业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
(四)白酒小作坊
白酒小作坊是指主要采用固态发酵法酿造白酒,有发酵池、小型蒸馏锅炉等简易设备,季节性生产,以本地农村市场为主,无建账能力的个体酿酒业户。
管理重点:监控其生产周期和产量,加强停歇业管理。
1.对白酒小作坊主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俗称“双定”管理)。即: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个体酿酒业户采用“以窖定粮,以粮测产,以产定销”的方法确定其生产销售规模,按月核定其应纳税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数量,并督促其依据现行税率和纳税申报的规定,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双定”定额每半年核定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加强白酒小作坊停歇业管理。
2.对于既采用固态发酵酿造白酒,又购进酒精勾兑白酒,或在城区或场镇设点销售的小作坊,比照白酒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强化白酒消费税管理基础
(一)推行专业化管理
1.推行白酒行业的专业化管理。针对白酒行业关联性强、情况复杂的特点,白酒主产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属地原则下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实专门的税源管理部门和征管力量,承担白酒生产及销售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专业化管理。
2.提升白酒税收管理员的专业技能。承担白酒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员要熟知白酒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各项法规和政策,严格依法治税;熟悉酿酒生产工艺,全面掌握辖区内白酒生产、销售企业情况和关联交易关系,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产品结构;熟练运用纳税评估、数据分析应用、税源监控等办法,加强白酒税源企业的分析监控。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大白酒消费税管理业务技能培训力度。
(二)完善基础管理
1.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人户籍管理。分户设立户籍管理登记台账(见附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情况”两类指标。企业基本情况指标包括:职工人数、注册资金、窖池数量、酒坛(酒罐)数量容积、包装生产线设计能力、上年产量、本年计划产量、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出酒率)主要生产方式、窖池分布编号、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主要产品情况指标包括:产品品种、主要材料、酒精含量、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等。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白酒消费税纳税人户籍的核查,上述指标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和调整户籍管理台账。
2.加强对白酒消费税纳税人适用税目、税率、征收方式等的认定管理,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的,及时调整和维护系统数据。
3.加强外购酒精或酒原料的认定管理。白酒生产企业外购原料酒糟或酒生产白酒的,根据购货发票注明的品名与数量,按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不定期核查。
(三)强化纳税评估
1.建立一体化的白酒消费税管理预警机制。充分利用和整合各职能部门的数据信息资源,建立以预警指标、纳税评估为核心内容的白酒消费税税收预警和风险管理机制。省局将在税收监控分析系统的部门指标中增加消费税管理的相关报表及指标,为白酒消费税管理开展数据分析提供帮助。
2.加强白酒消费税的纳税评估。除白酒小作坊外,对白酒生产企业每年都要开展一次纳税评估,企业纳税情况异常的,要适时组织评估。名优酒厂由市州局组织评估,白酒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评估。对销售逐年下滑、税负明显偏低、长亏不倒、申报数与测算数有较大出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适时组织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稽查局。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按照征管一体化的要求,搞好辖区内同行业、白酒生产企业与销售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增值税与消费税或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统筹,提升纳税评估质量。
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税负对比分析法、包装物控制法、自酿原酒出酒率控制法、成品酒出酒率控制法(原酒出酒、勾兑出酒)、主要辅料产出率控制法、进项税额分析法、计税价格控制法等。白酒消费税纳税评估主要切入点:一是利用税负对比法,建立白酒生产企业和关联销售企业的通用模型,进行企业税负与行业税负、本期与历史期企业税负比较;二是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一级代理商之间的进销数量关系进行分析。三是掌握企业原材料购进的真实数量,特别是大宗农副产品采购等,评估其产量与销售情况;四是运用“物耗计量法”,以单位产品的直接原材料耗用情况测算企业的原酒生产数量。五是了解辅助材料的耗用,测算原材料的投入量;六是根据企业实际用工工资、原材料、包装物、水电费、厂地租赁费、广告宣传费、运费等费用,按照行业毛利率,推算出最低销售额,实行最低销售预警控管。
(四)建立协作机制
1.建立白酒消费税管理协作机制。在同一市州局内白酒生产企业与关联销售单位不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的,由县(市、区)局定期进行信息交换。信息交换的内容及期间,由各市州局根据管理需求确定。对省内跨市州局需要协查或交换白酒生产销售信息的,由市州局间发函,受理核查的市州国税局应在一个月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发函机关。省局要加强市州局间白酒消费税信息核查交换的督查与协调,定期通报市州局之间的协作配合情况。
2.重视第三方信息的获取与应用。加强与国资委、证监会、工商、银行、质检、商务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拓宽和畅通获取涉税信息渠道,健全白酒涉税信息采集机制,认真解决白酒消费税管理信息不对称问题。
3.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省局及各市州局要注意总结白酒消费税管理经验,定期组织工作观摩和经验交流,为提升白酒消费税管理水平提供借鉴。
(五)强调税源管理责任
纳税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管理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制追究相应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白酒是四川重要的支柱性产业,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白酒消费税管理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已成为税收征管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改变白酒消费税税源管理粗放的问题,推进科学化、专业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二)强化统筹。白酒消费税管理是国税征管主业的重要内容,涉及消费税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执法检查等问题,应纳入征管主业建设统筹部署。消费税管理要以增值税管理为基础,与日常征管活动整体联动,形成管理合力。
(三)创新管理。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人分类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白酒消费税税源状况,细化分类管理措施,形成分类管理的工作机制。根据税源变化和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实际,认真解决研究白酒消费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新加强白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不断提升白酒消费税管理质量和效率。












附件:
白酒生产企业户籍管理登记台帐
企业名称: 纳税识别号码:
企业基本情况 登记时间
职工人数 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  
注册资金    
窖池数量容积    
酒坛(酒罐)数量容积    
包装生产线设计能力    
上年产量    
本年计划产量    
单池耗料数量    
投料间隔时间    
生产周期    
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出酒率)    
主要生产方式    
窖池分布编号情况    
基本生产工艺流程    
主要产品情况
产品品种 主要材料 酒精含量 包装规格 平均出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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