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10)081号  发表时间:2010/3/25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对《通知》中所述案件的性质以及产生的恶劣影响引起高度重视,以此为典型案例,在各级税务机关深入开展出口退税风险教育,牢固树立出口退税无小事的观念,同时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引以为戒,防患未然。
  二、各地要切实建立出口退税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制度建设。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查找、分析并明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的每个风险点,对具体操作流程上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必须做到严格把关,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相互制约、责任到人。特别要严格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决不能一签了之,杜绝走过场情况的发生。
  三、各地在加强审核审批退库等环节日常管理工作方面,要落实以下具体措施:
   (一)严格管理出口企业退税的银行帐号。出口企业变更退税银行帐号,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企业法人签字确认,银行出具有关证明。退税部门应严格审核,经科(处)长以上人员签字后,系统管理员才能在审核系统中修改企业退税的银行帐号。若需变更托管账户的,出口企业应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16号)文件规定,经贷款银行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二)要严格出口退税收入退还书管理。各地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定期清理核查退还书的领、用、存及销号情况。
  (三)在出口退税岗位设置上应遵循相互制约的原则。一是单证审核岗和电子审核岗不能由一人兼任;二是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维护人员不能兼任单证审核和电子审核工作。若退税部门没有设立专职系统维护人员的条件,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岗位可由同级信息中心人员担任;三是各地应在退库、销号环节实行岗位分设,必须由不同人员担任,不能兼岗、混岗。退库岗的人员负责通过审核系统审核、审批数据打印收入退还书,在审核系统作打印标志,并送交金库;销号岗的人员负责从金库取得退还书回执,经逐条与审核系统审批数据核对无误后,在审核系统作退库标志,登记出口退税台账并统计上报出口退税月报表。
  (四)各地办理特准退(免)税情况时,必须将人工审核计算出的退(免)税数据录入到审核系统中,并通过审核系统完成审批、退库等后续操作。
  (五)目前,出口退税审核用的外部信息都是明文传送,易被人为篡改。请各地将外部信息提取、读入工作交由系统管理人员专人负责,并不定期组织人员复核。
  (六)各地不能直接利用EXCEL表格打印收入退还书,必须通过审核系统或CTIAS打印收入退还书。对于通过CTAIS打印收入退还书的地区,应核对CTAIS打印出来的退还书是否与审核系统审批数据一致,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在审核系统中打上退库标志。
  (七)各地在日常出口退税管理中,应做到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同步流转,即审核、审批、退库数据与汇总申报表和退还书的同步流转。每个环节人员都必须核对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后才能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提交到下一个环节。
   四、各地要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开展2007年以来出口退税退库数据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2007、2008、2009年国库已办理的退税额。
  (二)各地应根据清理工作量的大小成立若干清理小组,每组必须配两人以上,一人负责初核,一人负责复核。在日常出口退税管理中负责打印退还书、将退还书送交金库的人员、退还书销号的人员以及系统管理员原则上不参加本次清理工作。各地清理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
  (三)清理时应根据出口退税台账,逐户逐条查阅原始单证、报表、退还书等资料。清理后填写《出口退税数据清理表》。
  (四)各小组清理完成后,市(州)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负责人应将各清理小组填写的《出口退税数据清理表》汇总,将汇总的退税额与当年所属期为12月的出口退税月报表中的国库办理数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留存归档。
  (五)各地要在4月16日前将清理结果的书面报告和《出口退税数据清理表》以电子文档方式通过行业网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1、出口退税数据清理表.RAR
2、总局文件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