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10)035号  发表时间:2010/4/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此前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

施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附件1:
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10〕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指依据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及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税收优惠。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备案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到期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审批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分类由省国税局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确定。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减低税率类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纳税人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第九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凡国税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第十条 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备案,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资料与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报批类优惠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报批类优惠事项除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审批的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第十二条 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批权限,按省国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报批类优惠的,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纳税人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一);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或批文;
  (三)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国税机关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二③)。
  (二)申请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二②)。
  (四)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税收优惠资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二①)。
第十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主管国税机关所在的县(市、区)国税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公文形式直接上报有权国税机关。
  第十七条 国税机关在作出审批决定前,有权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就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核查的时间和地点、核查的内容及核查意见,核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等。
  第十八条 有权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自受理之日起,按以下规定时限作出审批决定: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州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国税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国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 (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二⑤)。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后及时以正式公文形式批复,主管国税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二④)告之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优惠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不得享受该税收优惠。
  第二十二条 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除另有规定外,有权国税机关原则上应进行一次性审批,但县(市、区)国税局每年必须对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进行年审(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三)。经年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二④);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应取消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文书见报批类文书之二⑥),并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年审资料和程序比照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优惠具体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分类。
  事先备案的优惠(以下简称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执行前必须按税法规定先行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以下简称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先予执行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均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由相关国税机关负责备案登记。
  第二十五条 对于事先备案事项税收政策有明确规定时限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指定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对未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向指定国税机关提请备案。对于事后备案事项,纳税人应在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相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表》(文书见备案类文书之一);
  2.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报告或批文;
  3.税收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文书见备案类文书之二①~③)。
  第二十七条 对备案事项,有权国税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事先备案事项,国税机关在作出备案登记前,应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备案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书面决定(文书见备案类文书之二④);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国税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文书见备案类文书之二⑤),并告知纳税人。
  第三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事项应进行一次性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相关税收优惠条件进行年审。经年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应取消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并于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审核资料和程序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需纳税人事后报送资料的,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取消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文书见备案类文书之二⑦)
  第三十二条 事先备案事项取得相关单位的认定证书或资质证明后可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文书见备案类文书之二⑥),手续办理完毕后可在预缴税款时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三条 小型微利企业应在每年的年度终了后、次年度的预缴申报前,按年生产经营实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资料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手续(文书见备案类文书之三);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季度(或月度)预缴的,应补缴未缴的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登记备案后,主管国税机关以《税务事项通知书》(文书见备案类文书之二④)告知纳税人。发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应作为该纳税人下个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受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必须严格初审、复审、签批程序。对重大审批、备案事项或政策不够明确、意见分歧较大的,必须进行集体审议。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清理、清查,实施动态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资格条件,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报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批或备案后办理优惠相关手续;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批准或备案自行享受优惠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上级国税机关应每年对下级国税机关审批和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组织抽查,加强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及时受理、审批或备案纳税人申请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审批或备案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税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或作出各类税收优惠审批或受理备案登记的决定后,应及时将审批或备案登记信息准确完整录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完整保存各类审批或备案资料,按年度分类装订归档,并设立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台账,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四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制度,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省局所得税处报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批准或登记备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户数、优惠类型及金额,与上年度比对分析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加强优惠管理的经验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州国税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制度,明确市州级及县(市、区)级国税局审批权限、备案机关及管理办法,报省国税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有与新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2010年第一版)
类型 序号 优惠项目
继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事项 1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
3 转制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得税优惠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 5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6 广播电视村村通所得税优惠
7 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
8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所得税优惠
9 需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0 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 11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12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
13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14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所得税优惠
1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
16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税优惠
17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
18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19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21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2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
23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 24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
2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税优惠
26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2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28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29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补偿收入所得税优惠
30 企业特殊重组业务
3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优惠
32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得税优惠
33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所得税优惠
34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 35 国债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
36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
37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优惠
38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得税优惠
39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所得税优惠
40 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
制表说明:本表所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系截止2010年3月底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的优惠。

附件3: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明细表
类型 序号 优惠项目 政策依据 资料要件 申请或报送资料时限 审批(备案)机关 备注
继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事项(1) 1 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65号);4.《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5.《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6.《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7.《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 1.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2.减按15%税率征税的内资企业还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证明材料;西部旅游景点、景区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认定材料;3. 减按15%税率征税的外资企业还应取得省商务厅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目录或《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的证明材料;4.享受“两免三减半”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还应提供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5.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第一年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政策执行到2010年底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事项(2--3) 2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1.企业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2.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3.企业为录用的下岗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4、《再就业优惠证》、《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政策审批时限: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时限为:2011年12月31日。
3 转制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1.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证明材料;2.转制注册日期证明资料;3.转制科研机构验资报告(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4.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审批事项(4) 4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自获利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应向省国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州或县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州或县区国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5—10) 5 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6 广播电视村村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 1.主管部门的“村村通”工程立项或批文;2.收入明细资料。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7 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情况。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8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1.证监会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的批文;2.企业作为流通股股东及所持股份的证明;3.企业应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金额的证明。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执行到2009年底止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5—10) 9 需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 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有关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29条规定执行。
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5—10) 10 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6号)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政策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11 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 省政府的批准文件 收到省政府的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12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1.转制方案批复函;2.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3.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4.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转制注册之日起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3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 1.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批文。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14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15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1.农、林、牧、渔业项目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情况说明;2.农、林、牧、渔种养殖业及林木采集的用地协议;3.涉及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4.农产品初加工类型的说明;5.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16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7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有关规定(立项批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说明;6.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7.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县(市)、区国税局
17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8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资料要件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18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0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的,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5.开具的技术转让专用发票。(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19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6.《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1.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提供资料:(1)所属行业情况说明;(2)当年《资产负债表》;(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计算说明;(4)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下年度按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时提供上年度经国税机关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证明。 年度终了后,次年度的预缴申报前。 主管国税机关 确因备案时间不够的,经县(市)、区国税局同意,备案时限可延长3个工作日。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2.《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4.《四川省科技厅 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科高〔2008〕21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一)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应报送: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1.取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县(市)、区国税局给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暂备案通知);2.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国税机关备案。 县(市)、区国税局  
21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7条;2.《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3.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4.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5.由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2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3.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的合理确定情况;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县(市)、区国税局  
23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9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5号);5.《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7. 《四川省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经〔2007〕56号)。 1.企业从事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2.有权认定机构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3.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4.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24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00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048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1.企业2008年1月1日起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的发票;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的资金来源证明;3.相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使用的证明材料;4.以往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税款的记录;5.专用设备的融资租入合同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2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税优惠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2.《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批准文件;2.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证明;3.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的证明材料。 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26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40号 );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发〔2000〕18号);4.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5.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改高科〔2005〕213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1.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1)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2)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享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软件企业应提供属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证明材料;(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的证明材料。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的证明材料;(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的证明材料。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限证明材料;(3)第一个获利年度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4)集成电路产品的规格型号证明材料。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返还优惠: (1)被投资企业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2)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证明材料;(3)被投资企业验资报告;(4)投资者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中国境内获得税后投资收益的证明材料。
企业取得相关资格认定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2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1.主管科技部门对企业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业务和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认定;2.企业的工商登记证件和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3.商务局、税务局、财政局、外管局、海关对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行为的证明;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说明和学历证书;5.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说明;6.企业应获得的有关国际资质认证、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以及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说明;7.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的文件。 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县(市)、区国税局  
28 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32号 );2.《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1.“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2.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29 企业因政府规划搬迁补偿收入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3.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4.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证明材料。 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30 企业特殊重组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县(市)、区国税局
3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材料;2.符合《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证明;3.收入明细资料;4.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资料(详见财税〔2004〕132号)。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政策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32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2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1.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破产清算所得以及获得的捐赠等的证明材料;2.取得的注册资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购买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和中央直属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证明材料。 年度纳税申报时 县(市)、区国税局 政策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33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所得税优惠 1. 《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8号)。 一、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损失严重的企业:1.企业各项资产直接净损失占企业资产总额15%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企业资产总额是指震前资产负债表所载资产总额。资产净损失含企业因资产受损实际发生的改良支出、维修费、在建工程增加成本等。2.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在2008年8月31日未恢复到震前80%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受灾严重地区”范围指财税〔2008〕104号中的极重灾区、重灾地区。二、对灾区的捐赠的税收处理。2008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财税〔2008〕104号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的证明材料。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政策执行到2010年12月31日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先备案事项(11—34) 34 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列的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
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县(市)、区国税局 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35-40) 35 国债利息收入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 1.国债取得时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2.取得的国债的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和利息收入说明。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36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1.投资协议或持有股票证明;2.被投资方居民企业身份证明;3.被投资方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4.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股票超过12个月的证明。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35-40) 37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 第6号公告);4.《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 1.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属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情况和证明(市级及市级以上);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8.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时,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9.企业集团提供的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及采取的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方法。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38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4.《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08〕6号)。 1.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上岗情况说明;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材料;3.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证明;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认定情况;5.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后报送资料事项(35-40) 39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40 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性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证明材料;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证明材料。 年度纳税申报时 主管国税机关
政策执行时限: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制表说明:本表所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系截止2010年3月底适用于我省国税系统的优惠政策。

附件4:

报批类文书之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生产经营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取得优惠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   第一次获利年度  
优惠方式 优惠依据 优惠幅(额)度 优惠政策起止时间

申请优惠理由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优惠审批情况(以下栏次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批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项目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取得优惠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申请优惠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年月日)。
2.“第一次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
3.“优惠项目”:优惠类型口径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优惠项目”栏填写《四川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需审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项目。
4.“优惠政策起止时间”:填写优惠所属的起止年度。
5. “优惠理由”:填写该优惠事项的政策依据。
6. 纳税人申请享受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三、填报要求
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份由审批机关存档,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纳税人征管档案,一份送纳税人。







报批类文书之二:
①《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事项,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准予受理,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②《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事项,经审核,需补正内容如下:


请予补正,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③《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④《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批准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_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提出的______________ 申请收悉。根据(填写批准的优惠项目批准文件、时间、幅度、金额等)



优惠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优惠期满应停止优惠。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⑤《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审批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_____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提出的______________申请收悉。经审核,不符合 ______________要求,不予审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⑥《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不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或优惠政策失效,经税务机关审核,___ 年___月___日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 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报批类文书之三:
企业所得税优惠报批类项目年审表
所属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生产经营地址   所属行业  
企业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取得优惠项目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时间 第一次获利年度
已享受优惠情况(纳税人填写)
优惠项目 优惠依据 批准机关及文号 优惠项目
起止时间 优惠金额 备注





优惠条件说明


法定代表人: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优惠年审情况(以下栏次由税务机关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国税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1个年纳税年度的纳税人,纳税人享受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应分别填写本表。2.本表一式三份,县(市、区)国税局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份由县(市、区)国税局存档,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纳税人征管档案,一份送纳税人。3.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本表复印件,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附件5:


备案类文书之一: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登记(年审)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企业生产经营地址   所属行业  
营业执照登记的成立日期 生产经营期限 联系电话
取得优惠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   第一次获利年度
优惠理由




经办人(或代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 年 月 日
附附列资料清单






优惠备案登记情况(以下栏次由税务机关填写)
备案类型 优惠项目 优惠起止时间  优惠金额(或说明)
事先备案□ 事后报送资料□ 暂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备案(年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年审)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居民企业登记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进行备案登记或年审时填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取得优惠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是指企业优惠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时间(年月日)。“第一次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以来第一次出现应纳税所得大于零的年度。凡不涉及以上两个项目的优惠事项可不填列。
3.“优惠项目”:填写四川省国税局相关文件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类项目。
4.“优惠起止时间”:填写享受优惠所属的起止年度或月度。
5.“优惠金额(或说明)”:填写备案项目的优惠金额、税额或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6. “附报资料清单”:填写随本表一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名称。
7. “优惠理由”:填写该优惠备案事项符合政策依据的情况。
8. “备案(年审)机关意见”:由备案(年审)机关签署是否准予备案、暂备案意见或年审是否合理意见。
9.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取得相关单位的认定证书后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应在本表的“备案类型”栏中选择“暂备案”选项,手续办理完毕后可在预缴税款时享受税收优惠;待年度终了后再完成备案手续。
三、填报要求
本表一式三份,备案(年审)机关签署意见后,一份由备案(年审)机关存档,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装入纳税人征管档案,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送纳税人。
纳税人享受不同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备案类文书之二:
①《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我局已经于 年 月 日收到。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②《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资料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经审核,需补正内容如下:




请予补正,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③《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的 事项,经审核,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④《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备案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我局已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现告知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优惠。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⑤《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经审核,不符合 ______________ 要求,不予备案。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向税务机关补缴已享受的优惠税款。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⑥《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暂备案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暂备案资料,我局已完成登记暂备案工作,现告知你(单位)自 年 月 日起预缴税款可暂执行 优惠。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⑦《税务事项通知书》(优惠资格取消通知)

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XX国税通〔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经税务机关审核,你单位已不符 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 应自___ 年___月___日停止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___ 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备案类文书之三: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

纳税人识别号 备案所属年度
纳税人名称
开业日期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企业类别 □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标准值≤3万元 元
3万元<标准值≤30万元 元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标准值≤3000万元;
其他企业标准值≤1000万元)
企业全年月平均资产总额 元
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标准值≤100人;
其他企业标准值≤80人) 企业全年月平均从业人数 人
附报资料:


(公章)
经办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备案机关存档,一份备案后交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类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是否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填报。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与“资产总额”的计算公式相同。
5.“附报资料”:填写资产负债表、工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
6.“受理人(签字)”和“受理时间”:税收管理员认为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决定受理的时间,由税收管理员签字。
10. 小型微利企业的备案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表的备案机关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核实后,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确认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不予备案。
三、填报要求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备案机关装入纳税人档案资料,一份备案后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