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和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市国税发(2006)120号  发表时间:2006/4/21  有效性:有效
各县、区国税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国税函〔2006〕1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对于进一步增强消费税调节功能,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有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对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与协调,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安排好各项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和管理规定的背景、原则、意义和具体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税务人员和对纳税人的培训,使税务管理员和企业办税人员了解和掌握政策,清楚和熟悉操作规程。

三、各单位要结合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消费税税源进行一次详细摸底,掌握税源情况和本次税目增减变化和调整税率的情况,了解税源分布并测算收入规模和收入变化情况。

四、本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消费税报表(国税发〔2006〕49号文件的附件二和三)由市局统一印制,发放。企业需要使用的台帐由企业按照要求自行印制,并建立电子和纸质两种台帐,主管税务局要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的管理。

五、涉及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关操作处理省局于4月20日对综合征管软件进行了升级,为保证软件升级后消费税业务顺利开展,对软件升级后有关操作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局的税种登记岗务必于4月23日前在软件中对消费税政策调整所涉及的纳税人进行税种登记或税种变更登记。具体操作见《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手册》第10页税种变更条目。

(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附报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没有相应的输入模块。对此省局规定纳税人填报的上述附表不录入软件,申报人员留存纸质报表。

(三)综合征管软件按照税种审批减免税,如果某一消费税纳税人既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又销售一般产品,综合征管软件无法分税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为此,省局规定,消费税纳税人既销售享受税收优惠的产品,又销售一般产品,在软件中不进行相应的减免税审批。纳税人申报通过更改申报表中税率的办法,分税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四)软件升级后,《护肤护发品》税目在软件中被删除。为了顺利实现业务衔接,各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务必于4月20日前清缴护肤护发品生产企业的全部欠税。如确需征收2006年4月1日前《护肤护发品》税目消费税的,通过税票录入模块直接征收应纳税款,征收品目选择“0302高档护肤护发品”。

六、各单位要积极落实消费税调整政策,做好政策调整后各种信息的跟踪反馈工作,密切关注5征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及时总结执行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局有关部门反映。各单位应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消费税税源的总体情况、本次调整的变化情况、申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消费税调整征收管理落实情况以及《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报送市局(流转税处)。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

征收管理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6年4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全国消费税视频(培训)会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全面做好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税政部门应在4月30日前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尽快通知政策调整所涉及的生产企业,并指导其准确填写“规定”所涉及的报表和台账。技术部门应在4月20日前完成税收征收软件单机版的升级调试工作。征管部门应在4月20日至4月30日负责组织将新增或调整的消费税税种登记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保证5月份征期正常受理纳税申报。

二、“规定”申所涉及的报表由各市局负责按照要求统一印制、发放,生产企业需要使用的台账由企业按照要求自行印制。

三、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消费税调整政策,密切关注5月份征期的纳税申报情况,于4月30日前将消费税调整征收管理落实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处),“规定”落实过程中发现问题请随时报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

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4月5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

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略)

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略)

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略)

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略)

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略)

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略)



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略)。“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仅限于此次政策调整所涉及的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及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了解本地区税源分布情况。

二、关于纳税申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二)生产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略)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略)。(三)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关于自产石脑油连续生产问题纳税人应对自产的用于连续生产的石脑油,建立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记录石脑油的领用数量;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记录石脑油的移送使用数量。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石脑油中间产品移送使用台帐的管理,并定期对纳税人申报的石脑油销售数量与台帐记录的领用数量、移送使用数量进行对比分析开展纳税评估。

四、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

(一)抵扣免证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凭证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仅限生产企业,下同)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纳税人未提供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二)抵扣税款的计算方法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申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按照不同行为分别规定如下: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2006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下同)。(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30%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进口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朝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其他规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货物,如果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且在2006年4月1日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凡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票(含销货清单)开票日期是2006年3月31日前的,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

(四)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帐(台帐略)。纳税人既可以根据本规定附件4、5、6的台帐参考式样设置台帐,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置台帐。另行设置的台帐只能在本规定附件4、5、6内容基础上增加内容,不得删减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帐核算的管理。

五、关于减税免税(一)通知第十条第(二)款免征消费税的子午线轮胎仅指外胎。子午线轮胎的内胎与外胎成套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应根据实际销售数量接通知规定税率申报纳税。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30%缴税。

六、关于销货退回通知第十一条第(一)款发生销货退回的处理规定如下:(一)2006年3月31日前销售的护肤护发品,2006年4月1日后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二)税率调整的税目,纳税人可按照调整前的税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三)属2006年3月规日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朝“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缴税金—应缴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有关销货退回的退税申请时,应认真审核货物及资金的流向。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