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通知(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6)464号  发表时间:2006/5/15  有效性: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现将2006年第二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下达给你们。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各地国家税务局在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及其审核手续时,对出口的境内外差价较大的名优卷烟,尤其要注意加强审核、审批管理。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全部予以追缴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