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彭府发(2008)023号  发表时间:2008/5/28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文件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彭州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我市按规定在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我市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2。
三、关于征税范围
我市各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内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根据成府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可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执行。
成都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我市的城镇化建设步伐也随之不断加快,因此,我市将每三年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新的税额标准应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市地税局要把2007年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部分在2008年一并征收起来。
特此通知

附件:1.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2.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现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征税
范围 等级 每平方米年 税 额(元) 地 域 范 围


区 1 4 北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原围城路以内部分)、里仁街
2 3 东南市街、西南市街、东北市街、西北市街、金彭路中段(市国税局至市人民法院)、天府路(金穗宾馆至红盾酒楼)沿线两侧及以内区域(一等所列街道除外)
3 2.5 北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原围城路以外部分)、体育场西街、体育场东街、团结街、太平街
4 2 朝阳路、滨河路、繁江路即二环路沿线两侧及以内地域(以上三等所列区域除外),利安政府至金瑞大酒店,客运中心至成青路口(牡丹大道),彭人击鼓至天星照明公司沿线两侧
5 1 规划区以内的其他土地


镇 1 1 濛阳镇、九尺镇、敖平镇、通济镇、丽春镇等五个建制镇规划内区域
2 0.5 其他建制镇规划的区域




附件二: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一、中心城区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地 域 范 围
市 区 1 14 东北市街、东南市街、西南市街、西北市街、连接西北市街、东北市街、金彭路一段(原一环路)以内全部街道,以及外侧直径50米以内地域
2 10 一等土地以外、朝阳路、繁江路、滨河路(原二环路)以内的区域以及外侧直径200米以内地域
3 6 一、二等土地以外,所有天彭镇、致和镇规划区内地域



二、建制镇(天彭镇、致和镇除外)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地 域 范 围
建制镇 1 5 濛阳镇、丽春镇规划区范围内地域
2 4 敖平镇、九尺镇、通济镇、丹景山镇、隆丰镇规划区范围内地域
3 2 除一、二等以外,其他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地域




三、其它地域
征税 范围 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地 域 范 围
工业开发区石化基地 1 6 工业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地域,石化基地规划范围内地域

居民 社区 2 1 除建制镇规划区地域外的其它居民社区规划内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