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号:川财税(2009)013号  发表时间:2009/6/18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四川省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