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文号:彭府发(2008)049号  发表时间:2008/11/3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第二条第六款:“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的规定,省政府授权灾区县(市、区)政府批准,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之规定,我市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因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本人(含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即配偶、子女)在地震灾害中遭受到房屋(自有居住房)、财产及躯体等显性重大损失,不包括精神等隐性损失。减成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是指在彭州市行政区划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减征个人所得税幅度
(一)个人自有住房(房屋产权人、产权共有人,不含扶养人、赡养人、供养人)坍塌、毁损需拆除的,减征个人所得税九成。
(二)个人自有住房(房屋产权人、产权共有人,不含扶养人、赡养人、供养人)损失,需维修加固方能继续使用的,减征个人所得税五成。
(三)个人财产损毁除获得保险赔偿或其它补偿后,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减征个人所得税五成,财产损失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减征九成。
(四)本人因地震灾害受伤致残或者家庭主要成员中配偶、子女因地震灾害致残或者死亡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九成。
(五)本人因地震灾害受伤住院治疗的,减征个人所得税五成。
四、减征个人所得税报批程序及资料
(一)报批程序
1、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收集整理资料,齐备后,统一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所初审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2、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无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人自己备齐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所初审后,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报批资料
1、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财产损失的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有权机关或有资质的保险等机构的相关鉴定、鉴证、证明或评估报告。
3、房屋毁损、拆除或损失、维修的须具备县级以上(含县级)有权机构的鉴定报告及影像资料。
4、个人收入明细资料。
5、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治疗证明及出院证明。
7、因灾致残的须具备有权机关的残疾等级评定证明或者因灾死亡证明。
8、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征审批表。
9、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夫妻共同产权的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主管地税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除1、5、8项均须具备外,其余8项按实际需要准备。
五、减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期限及最高限额
执行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为三年。即一次审批,减征三年。三年内个人因地震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的个人所得税额,最高不超过个人的实际损失额。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