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彭州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号:彭府发(2009)012号  发表时间:2009/3/30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经彭州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我市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标准为26元。现根据各镇、规划区之间的差别和人均耕地多少,土地和经济条件等情况,将各镇、规划区适用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调整为:

等级 税额标准 区 域
(元/平方米)
一 天彭镇、致和镇、工业开发
级 29 规划区、石化基地规划区

二 濛阳镇、丽春镇、
级 26 尺镇、隆丰镇、
敖平镇、军乐镇

三 三界镇、升平镇、龙门山镇、
级 23 小鱼洞镇、白鹿镇、通济镇、
磁峰镇、新兴镇、丹景山镇、
葛仙山镇、红岩镇、桂花镇

二、我市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计征。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