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彭府办发(2009)043号  发表时间:2009/5/6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
彭州市地方税务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彭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
地方税收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确保税收不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动建设项目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我市综合治税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综合治税信息管理,认真落实综合治税工作
建设项目信息是建筑行业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支持税收征管工作。各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彭府发〔2007〕45号)规定。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局、市卫生局、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市人劳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质监彭州分局、彭州工商局等综合治税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信息工作,提高建设项目信息服务于税收征管的认识,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具体信息传递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健全信息的采集、处理机制。信息采集传递要以有利于地税部门加强税源控管,增加税收收入为原则,按照地税部门与各部门联合下发的综合治税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时限,全面、及时、准确地向市地税局传递信息资料。
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是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的关键。 市地税局既要对涉税信息进行逐条分析,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增加收入,又要从宏观上进行税收收入预测分析和税源变化趋势分析,将社会综合治税与纳税评估、税负分析、税务检查与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强化税源管理的作用,提高信息综合利用的效率。
通过建立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和以网络为主要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传递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传递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现综合治税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要按照“责任明晰、方法统一、综合治税、基础完善、税源清晰”的原则,全面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和纳税辅导,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实施好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税收动态控管和服务,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
(一)实行专项税务管理
通过综合治税平台,建立畅通的建设项目信息渠道,对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实行专项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范围、规模、建设双方等涉税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在管理上突出控税和管票。
(二)实施税收委托代征
由于灾后恢复重建涉及面广,建设项目多,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更好地搞好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由市地税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等项目业主单位为建设项目税款代征代缴义务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通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让受委托方成为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须认真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从源头上加强税收管理,确保税款的依法征收。
(三)强化发票管理
要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的税收征管,必须突出对发票的管理。对发票的管理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认真落实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我市地税局取得并使用发票的规定。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项目业主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项。税务机关的发票配售、发票核销、发票检查、发票代开等要按规定办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发票保管、发票开具、发票缴销等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落实,不得违反,否则将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形成“以票管税”的控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市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全面控管建设工程项目税源。市地税部门要同时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监督、考核,研究分析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严格奖惩。
(二)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纳税人和受委托代征代缴人,市地税局必须依法严格管理。对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项目业主单位等代征代缴义务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抓好建设项目的税收控管,努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四)市委市政府目督办要将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等项目业主单位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