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8)029号  发表时间:2008/4/3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汇发[2008]22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两个文件的紧急通知》(川国税函[2008]7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局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办税服务厅、对外网站等宣传栏目中张贴相关通知、备案流程及备案表,广泛告知境内机构应履行的程序和义务。同时,各局应加强内部业务培训,使税源管理人员准确掌握和判定征免税情况。
二、各局应将备案工作安排在政策法规科办理,确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各局使用的备案专用章(表)由市局统一制发。境内机构也可以在相关网站下载备案表(备案表及备案须知以国税函〔2008〕258号为准)。
四、各局备案操作流程:
(一)备案
1.各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在收到境内机构的备案表时,应首先就备案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与报送的合同或协议(两份)是否一致,资料是否齐备,备案表一式四份是否有效(特别说明:四份备案表只能有一张是盖境内机构的红色鲜章,其它三份只能是此表的复印件,黑色印章)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受理后,各局应对备案表按照市局的规定统一编号,编号方式为:大写英文字母B+地域代码(2位)+年度代码(2位)+顺序代码(4位)。如锦江区国税局备案表编号为B0408****。同一合同项下对外支付时,每次备案表上应注明首次备案的编号。
3.受理人员对每份备案表的告知事项进行详细填写,盖备案专用章后,返还企业两份(盖有境内机构鲜章的一份返还企业)。明显属于应征税合同的,可同时要求境内机构完税。
(二)备案资料传递
1.备案工作应由政策法规科专人负责。
2.各局应在境内机构备案的当天,将备案表通过传真传递给同级的地方税务局,并将一份备案表与合同或协议整理登记,待地方税务局相关人员领取。各局应按要求建立《传递台账》(附件1)。
3.各局留存的一套资料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专档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三)征免税判定
1.各局在境内机构备案后七日内应做出征免税判定。如需境内机构提供资料的,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企业,通知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中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并要求企业签字确认,企业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判定时间内。
2.各局在确定征/免税时,均应填写《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征/免税审批表》(附件2),并由分管局长签字后执行。属于应征税情况的,各局政策法规科在完成审核手续后,将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分局(科)。各局应在备案后10日内,审查境内机构是否履行缴纳义务,对没有履行缴纳义务的,应安排专人催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不予征税情况的,各局也应按照附件2所列要求进行内部文书审核,并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后方可执行。对初步审核为不予征税的,且合同总金额超过50万美金或一次性支付超过20万美金的,应上报市局复审后执行。上报时须报送《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征/免税审批表》一式二份、《备案表》一份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同一合同项下,仅首次报市局审批。
五、各局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应将上月备案情况填写《服务贸易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市局。
六、各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反映。

附件:1、传递台账(略)
2、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征/免税审批表(略)
3、服务贸易备案情况汇总表(略)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