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契税政策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6)256号  发表时间:2006/6/1  有效性:有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还房屋契税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3]33号)规定,被拆迁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不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凡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对其购房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部分,或产权调换超过原房屋面积部分,均按当地适用税率减半征收契税。